《廣東省志愿服務條例》今起實施,志愿服務亦需承擔法律責任
廣東省志愿服務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近日通過了廣東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20次全體會議審議,于今天起正式實施。與舊版相比,《條例》中去掉了“青年”,加入了“義工”,適用對象的范圍進一步擴大,預示著廣東志愿服務事業步入了全民化參與的時代。同時,新《條例》鼓勵國家機關、社會團體、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招聘人員以及學校招收學生時,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、錄取優秀志愿者。
鼓勵“草根”志愿者加入
新《條例》是在1999年頒布實施的《廣東省青年志愿服務條例》的基礎上進行修訂的。2007年10月開始修訂,歷經兩年多的時間,新《條例》最終在今年7月23日召開的廣東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0次會議獲得高票通過。
新修訂后的《條例》將標題修改為《廣東省志愿服務條例》,刪去了“青年”兩字,同時把“義工”也納入了新《條例》的適用范圍,使之與志愿服務全民參與的現實狀況相吻合;同時,修改了志愿者的條件,刪去了舊《條例》中對志愿者年齡、戶口、技能的限制。
著名志愿服務研究專家、廣東青年管理干部學院青年研究所所長譚建光教授表示,做出這樣的修改,預示著鼓勵更多的“草根”志愿者加入。如刪去“青年”兩字,不再局限于青年,而是面向各種年齡、各種階層人士;納入了“義工”等,即拓寬法律適用范圍,盡可能鼓勵多種類型的志愿組織發展,例如關于志愿者組織的界定是“指從事志愿服務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公益性組織”,突出了公益,但是去掉了原來附加的“依法成立”限制,就包括了自發自主的民間志愿組織。
志愿服務也需承擔法律責任
記者看到,在新《條例》里,有著比舊版更詳細的關于志愿服務中的法律責任。如第六章第三十五條規定,志愿者在參加經志愿者組織安排的志愿服務過程中,因志愿者過錯造成志愿服務對象人身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,志愿者組織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。
譚建光解釋道,在新《條例》中關于“法律責任”的規定,基本的思路是“社會支持志愿組織為志愿者承擔責任”。就是說志愿者在服務中非主觀意愿造成對象受損害,由志愿組織負責賠償,政府和社會要提供資源保障志愿組織有承擔責任的能力。這樣,有利于鼓勵更多的公民參與志愿服務,也有利于鼓勵更多的機關、企業支持志愿組織。
招生就業或可享受優惠
廣東省青年志愿者行動指導中心的負責人表示,一直以來,缺乏必要的、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困擾著廣東志愿服務事業的發展。在這次新修訂的《條例》中,特別注重加強志愿服務的支持和保障,即進一步明確了政府、企事業單位、社會、家庭、學校等方面的支持,也明確了志愿服務經費的支持。如規定志愿者組織和志愿服務經費來源包括政府財政支持、社會捐贈和其他合法收入。
此外,新《條例》還規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、學校應當將志愿服務教育納入青少年思想品德教育的內容,鼓勵國家機關、社會團體、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招聘人員以及學校招生學生時,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、錄取優秀志愿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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